滑县窗户厂
作者:Sam 发布时间:2024-12-11 栏目: 理财课堂 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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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不合格 涉及苏粤鲁赣等多省份企业2、市中院发布我市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3、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上榜
49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不合格 涉及苏粤鲁赣等多省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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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4家企业生产的733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T 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T 5237.2-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T 5237.3-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4-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5-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喷漆型材》、GB/T 5237.6-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等标准的要求,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壁厚偏差—尺寸(A)、壁厚偏差—尺寸(B)、壁厚偏差—尺寸(C)、抗拉强度Rm、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断后伸长率A50mm、局部膜厚、平均膜厚、封孔质量、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漆膜局部膜厚、复合膜局部膜厚、漆膜硬度、漆膜干附着性、漆膜湿附着性、耐碱性、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干附着性、湿附着性、沸水附着性、压痕硬度、硬度、铜、镁、锰、铁、硅、锌、铬、钛、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4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壁厚偏差—尺寸(A)、壁厚偏差—尺寸(B)、局部膜厚、平均膜厚、封孔质量、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漆膜局部膜厚、复合膜局部膜厚、耐碱性、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铜、铁、锌、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项目。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01
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企业,特别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和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02
对于本次抽查中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产品,如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冷轧带肋钢筋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03
要将本次抽查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情况和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备注
大城县盛达铝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SD-9006
2018.09.18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任丘市金一百铝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LV5501
2018.08.20/20180820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山西浩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HL55-07
2018.09.29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山西海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SJZ5521A/B14
2018.10.08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
辽宁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TC-63N01
2018.07.20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腾飞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型材
6063 T5 TF-FG40×25 AA10
2018.10.01
不合格
封孔质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HYDLS5502A
2018.10.09
不合格
铜,铁,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8105
2018.10.18
不合格
漆膜局部膜厚,耐碱性
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江苏金亚美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电泳型材)
6063 T5 7004 B级
2018.07.20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
外立(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S080804
2018.08.03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窗扇(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VD-DS6302
2018.09.05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M07 B级
2018.09.10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绍兴捷亚铝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H60P03
2018.10.01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江西永胜铝型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J8237B
2018.08.18
不合格
耐碱性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型材
6063 T5 NY9006 AA10
2018.09.26
不合格
封孔质量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省腾达新型铝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型材
6063 T5 PK8807B(勾企)
2018.08
不合格
局部膜厚,平均膜厚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铭安铝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MA-9007
2018.09.10
不合格
耐碱性
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长胜铝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87306 B
2018.10.18
不合格
复合膜局部膜厚,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CF-KDJ-003A
2018.10.04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临沂市腾飞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型材
6063 T5 7007 AA10
2018.10.13
不合格
封孔质量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瑞高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RG-G6201AG
2018.09.25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潍坊亚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GRA9006
2018.10.17/181017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100×50 B级
2018.10.18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CF-KDJ-033 B级
2018.10.09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临朐县宝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70A07 B级
2018.09.29/180929
不合格
耐碱性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临朐县宝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70A06 B级
2018.09.29/180929
不合格
耐碱性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奔月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GR6304
2018.08.06/180806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寿光市二和铝型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89006G
2018.08.29
不合格
耐碱性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建美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7007 B级
2018.08.11
不合格
耐碱性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临沂开营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型材
6063 T5 7007 AA10
2018.10.12
不合格
局部膜厚,平均膜厚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滑县诚品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GR552213
2018.11.02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春普镁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GR-Y5501
2018.11.02/2018110202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82807 B级
2018.08.20
不合格
壁厚偏差—尺寸(A),壁厚偏差—尺寸(B)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孝感天茂铝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78M53B B级
2018.10.10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大冶市华厦铝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918006 A级
2018.07.15
不合格
耐碱性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82807X B级
2018.09.07
不合格
耐碱性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8055B
2018.09.30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TY-9007 B级
2018.08.15
不合格
耐碱性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兴达铝型材厂
广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B级 HJ-6688
2018.09.02
不合格
耐碱性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恩平市宏兴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电泳铝建材(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T5 8505 B级
2018.09.27/180927001001
不合格
耐碱性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SY-8006H B级
2018.09.13/180317003
不合格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佛山市南海雄业铝型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A9007 B级
2018.08.25
不合格
耐碱性,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奇美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喷粉型材
6063 T5 QM-100100
2018.09.15/20180915
不合格
装饰面上的膜层局部厚度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XH-GRMQ12002
2018.09.06/18082911001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PCKT5571
2018.10.30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初检不合格,企业提出复检,复检仍不合格。
甘肃兴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RPM6501 三涂层
2018.10.15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
青海佳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2018.09.18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
6063 T5 XL6501
2018.09.24
不合格
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新疆新铝铝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6063 T5 F100×100 A级
2018.07.05
不合格
复合膜局部膜厚,漆膜局部膜厚,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文字编辑/八雨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市中院发布我市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开封网
全媒体记者 王淳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是侵害商标权等领域的民事案件。下一步,开封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开封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如下:
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兰考县XX加油站、尉氏县XX加油站等五十五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我国从事石油化工业的一家特大型国有企业,享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并被授权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9年,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兰考县XX加油站、尉氏县XX加油站等55个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加油站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兰考县XX加油站、尉氏县XX加油站等被告赔偿原告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从7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本系列案件涉及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中石化”“满天星”“朝阳”“小人”“易捷”商标被加油站经营者直接冒用或者以近似上述商标的方式冒用的情况。本案中,加油站经营者未经中石化公司同意,在其加油站罩棚或快捷超市上使用与中石化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标,攀附中石化公司信誉,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些加油站与中石化公司有联系、值得依赖而进行消费,但事实上其石油质量及便捷服务并不能保证达到中石化公司相应水平,损害了中石化公司的企业形象,降低了中石化公司的市场信誉度,损害了中石化公司的合法权益。涉案加油站多数位于乡镇地区,经营者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在对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对社会大众,特别是相关经营者,进行了一场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教育,对于促进知名品牌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XX副食店等十七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公司)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巨大的品牌效应,拥有“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洋河青瓷”多个知名品牌。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系洋河酒厂公司投资控股的子公司,负责洋河酒厂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品牌维护,经洋河酒厂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并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019年,原告苏酒公司以被告开封市鼓楼区XX副食店等17名被告侵害其商标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XX副食店等17名被告销售 “海之蓝”“梦之蓝”白酒,经鉴定系假冒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判令开封市鼓楼区XX副食店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从17000至36000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酒类商标侵权案与民生息息相关。酒类销售者应时刻保持谨慎态度,对自己销售的商品,特别是知名品牌商品进行严格甄别,严选正规合法进货渠道,拒绝销售假冒商品,诚信经营。本案中,被告明知其购进的是假冒白酒仍公开对外销售,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更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漠视。对此类案件的及时处理,遏制了假冒白酒的非法流通,不仅有利于规范白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展示司法对加强品牌保护的决心,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三、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XX副食商店等十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是我国著名的、世界最大规模的蚊香生产企业之一,享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正点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9年,原告正点公司以被告通许县XX副食商店等16名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16名被告,有的销售“正点”杀手气雾剂、有的销售“正点”蚊香,但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厂家、有的销售“止占”牌蚊香,使用与正点公司注册的“正点及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依法判令通许县XX副食商店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正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从7000至7500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本案中通许县XX副食商店等16名被告销售的标识为“正点”杀手气雾剂、“正点”蚊香,但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非原告公司也未非经原告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其侵权方法或者标识淡化“杀手”、突出“正点”,或在“止占”牌蚊香的“止”上方加一柳眉,在“占”字下方加一柳眉,综合外观貌似“正点”字样,故意将二者混淆,且产品标识背景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许县XX副食商店等16名被告未对其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系借用依附于原告相关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和良好商誉,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本案的处理结果对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四、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XX超市等十七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Paul Frank(大嘴猴)是国际知名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 FRANK INDUSTRIES,LLC)。Paul frank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于2015年将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2019年10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开封市祥符区XX超市等17名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印有大嘴猴“Julius”卡通造型的毛巾,侵犯其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封市祥符区XX超市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判令被告开封市祥符区XX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其余16起案件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随着Paul Frank(大嘴猴)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生产、销售仿冒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卡通形象的商品的现象不断。我院受理的案件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千起相关诉讼中的一部分。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小超市,多称自己小本经营,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多有不以为然。但不懂法不是挡箭牌,不能因此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进而违反法律。个体工商业户如果不想面临法律上的风险,首先要遵纪守法,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注意产品的标识、图案、样式规格等不要跟其他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相似、混淆。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充分考虑了被告所处地域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侵权情节、行为性质及后果、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具体情况。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展示出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行动。让知识产权理念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无处不在,才能让小到休闲娱乐、大到贸易往来,都获得不竭的创新动力,同时有助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外国企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五、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杞县XX有限公司、徐XX、滑县XX批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铝业)成立于1990年,是集铝合金型材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原告所有的“凤铝FLENLU”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杞县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铝型材生产销售。被告徐XX为杞县XX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被告滑县XX批发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铝材。滑县XX批发经销部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杞县XX有限公司业务员徐XX购进香港凤铝铝材4015公斤,铝材贴膜为香港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和远洋铝业有限公司两个生产厂家,涉案铝材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册的“凤铝”商标。2018年1月起,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滑县工商局、杞县工商局对被告滑县XX批发经销部、杞县XX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分别进行了查处,并作出了杞工商处字2019第1916号处罚书。2019年8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被查处的贴标侵权铝材上注明的授权制造商为远洋铝业有限公司,销售地址为南海凤池装饰市场A区16号,免费服务电话为400-8786-179,该批铝材上标注原告住址所在地南海凤池,又标注杞县XX有限公司的免费服务电话,授权制造商与被告名称相似,是在故意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侵权恶意明显,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杞县XX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XX作为杞县XX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滑县XX批发经销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杞县XX有限公司、滑县XX批发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告杞县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1700元;被告杞县XX有限公司、徐XX在《开封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杞县XX有限公司作为经营铝业生产销售铝材十多年的企业,本应重质量、讲信誉,诚信经营,但却对业务人员缺乏管理,使业务员可以任意粘贴他人知名品牌的标牌出售假冒商品,对购买者、消费者、社会公众是一种欺骗行为,对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更是一种侵犯,同时,此种销售产品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建筑市场是一种冲击,对建筑安全也产生极大隐患,关系民生,所以此种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行为应当在赔偿数额上予以体现。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显示出人民法院对知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和对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侵权产品数量问题,被告认为行政处罚书上认定的数量为1025公斤应当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始证据、证据数量多,有较强的证明力及客观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法院经认真审理,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最终采信原告提供的关于涉案产品数量的证据,确认涉案侵权产品为4015公斤,本案在证据规则适用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XX肉制品有限公司、杞县XX连锁店等四被告仿冒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等〕
案情摘要: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其开发的“双汇”品牌系列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临沂XX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被告杞县XX连锁店销售的“江泉”牌“玉米热狗肠”,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双汇”牌“玉米热狗肠”包装上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极其近似。原告以仿冒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临沂XX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对涉案商品“玉米热狗肠”的包装装潢进行改版,新版商品包装装潢不得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并向原告支付包括本案涉案商品(玉米热狗肠)在内的9款江泉牌商品的赔偿款共计230万元。
典型意义:“双汇”品牌系河南本土知名商标品牌,其系列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该系列案件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企业品牌的外在延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四个系列案件达成共计赔偿230万元的调解协议,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较好地保护了双汇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七、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马XX等五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是一家集综合开发、生产和销售运动鞋、服、包、帽、球、袜为主业的大型体育用品企业。被告马XX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 “XX鞋服”等店铺,所销售的鞋子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且未经原告许可授权。2019年8月,特步公司以马XX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X等在其经营的网店“XX鞋服”等店铺上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第1497296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与原告的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的具体情况 ,判令被告马XX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至7000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普及,各大电商平台蓬勃发展,个人网店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但在缺乏严格监管制度的情况下,山寨品牌在互联网上像细菌般滋生和蔓延,特别是在品牌认知尚不明晰的一线城市之外,凭借以假乱真的高仿名称和外貌、低劣材质掩盖下更诱人的价格,“山寨”产品在终端市场不断盈利。本案中的涉案商品质量低劣,经营者在“搭便车、傍名牌”迷惑网络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给原告耗费巨资树立的优质品牌及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理,不仅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教育网店经营者依法用心经营,也有利于提醒电商平台加强管理,对入驻商家进行资质审核,规范网络经营环境。
八、封丘县XX饮品厂与通许县XX副食批发店、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原告封丘县XX饮品厂于2010年成立,主要经营“友趣YouQu”牌苏打水,2012年受让成为注册商标“友趣YouQu”的所有权人。被告新乡市华豫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公司)于2008年成立,生产销售“有趣”牌苏打水。被告通许县艳杰副食批发店在其店内销售标有“有趣苏打水”字样的产品。2019年6月,原告封丘县XX饮品厂以被告华豫公司和被告通许县XX副食批发店生产、销售标有“有趣苏打水”字样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华豫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大量生产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并在网络、电视、杂志等媒体上对“有趣”牌苏打水进行大量广告宣传,使“有趣”牌苏打水在使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华豫公司生产销售行为早于原告“友趣YouQu”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并持续至今,不存在攀附“友趣YouQu”商标信誉的故意。此外,在被告华豫公司在先使用“有趣”商标的情形下,原告封丘县XX饮品厂曾多次申请注册“有趣”商标并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告华豫公司对“有趣”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原告封丘县XX饮品厂无权禁止华豫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在此基础上,通许县XX副食批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不为法律所禁止。判决驳回原告封丘县XX饮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案中,被告2008年使用涉案“有趣”商标,并进行广泛宣传,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原告于2010年成立,于2012年注册使用“友趣”商标,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使用“有趣”商标在先,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有趣”商标、销售“有趣”牌苏打水。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友趣厂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对被告“有趣”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但其曾多次申请注册“有趣”商标并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告申请注册被告一直使用的商标、销售标有被告商标的产品,其行为难谓正当。依据上述事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关于商标权的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开封市龙亭区XX歌厅等三十九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等〕
案情摘要: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内的众多海内外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2019年6月,原告以被告开封市龙亭区XX歌厅等39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39被告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共279首至285首不等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3700元至105450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KTV门店是版权乱象的“重灾区”,据统计,KTV著作权侵权案逐年递增。多数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节约成本逃避付费;或版权意识薄弱,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还有的明知侵权事实,但抱着“告了再赔,不告不赔”的心态应对。只有保护好、管理好音像作品知识产权,才能让消费者唱得放心,经营者用得安心,也让权利人更加专心投入到创作中。为音乐作品版权提供司法保护,为正版音乐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杜绝“劣币驱逐良币”,是法院职责所在。本案正是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出发,判决侵权者承担较重赔偿责任,有力制裁了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繁荣生长。
十、成都市XX食品工业协会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芳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原告成都市XX食品工业协会享有“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芳菲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的“菲菲美食轩”淘宝店铺内销售豆瓣产品的广告宣传词为“河南开封特产徐家西瓜酱黄豆酱农家自制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2019年7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河南开封特产徐家西瓜酱黄豆酱农家自制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进行产品宣传,使用与其产品无关的“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字样,此种不规范使用产品名称的行为有攀附名牌的嫌疑,行为欠妥,应当改正(诉讼中已经改正),但被告在网站店铺上、销售的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制造商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鸿洋酱菜厂,且被告未使用原告“郫县豆瓣”注册商标。其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公众认为被告销售的就是郫县豆瓣酱,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XX食品工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然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名商标品牌司法保护力度。但知名品牌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也要依法进行。本案在确认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边界问题上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存在未规范使用产品名称情况,但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包装、装潢与原告不同,生产、销售地址也有明确注明,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当然,作为个体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知名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打法律的“擦边球”,合法经营。
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上榜
中国网财经7月5日讯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昨日发布关于2018年第2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肉制品、饮料、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方便食品、饼干、蛋制品、蜂产品、糖果制品、速冻食品18大类食品23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8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产品情况:
1.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标称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软包装道口烧鸡,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90CFU/g、610CFU/g、<10CFU/g、<10CFU/g、16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洛阳市众志商贸有限公司偃师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伟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柠檬味无汽苏打饮料,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1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300CFU/g、2300CFU/g、2500CFU/g、2900CFU/g、25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偃师市成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孟州市甘泉露饮水厂生产的1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CFU/g、1300CFU/g、1800CFU/g、1000CFU/g、9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汝州东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汝州市强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制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8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新乡市高新区家优乐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辉县市清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榚(蜜饯、果糕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新乡、焦作、汝州、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